第二百四十九條 公事 囑託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曲法으로 囑託야 未施行 者 笞 五十이며, 施行 者 笞 一百에 處이라.
二 囑託 事 已施行야 枉 바이 重거든 他人이나 親屬을 爲야 囑託 者 官吏의 罪에 三等을 減고, 己事로 自囑 者 本罪에 一等을 加이라.
三 監臨이 囑託 者 已施行·未施行을 勿論고 笞 一百이며, 枉 바이 重 者 第三百二十八條 故出入人罪律에 依호 懲役 終身에 止이라.
四 受財야 贓이 重 者 幷히 計贓야 第六百三十一條 枉法律로 論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