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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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二 刑律
第355條 越訴
1.凡軍民詞訟 皆須自下而上陳告. 若越本管官司 輒赴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赴’가 ‘越’이다.닫기
上司稱訴者 笞五十.
2.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 而不實者 杖一百 事重者從重論. 得實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者’가 더 있다.닫기
免罪.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赴’가 ‘越’이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者’가 더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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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條 投匿名文書告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言’이 더 있다.닫기
人罪
1.凡投隱匿姓名文書 告言人罪者 絞 見者卽便燒毁. 若將送入官司者 杖八十 官司受而爲理者 杖一百. 被告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言’이 더 있다.닫기
者不坐. 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者 官給銀一十兩充賞.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言’이 더 있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言’이 더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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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條 告狀不受理
1.凡告謀反・逆・叛 官司不卽受理掩捕者 杖一百徒三年. 以致聚衆作亂 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斬. 若告惡逆不受理者 杖一百 告殺人及强盜不受理者 杖八十. 鬪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 各減犯人罪二等 並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2.若詞訟原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原’이 ‘元’이다.닫기
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 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 推故不受理者 罪亦如之.
3.若都督府・各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 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 及本宗公事未絶者 並聽. 置簿立限 發當該官司追問 取具歸結 緣由句銷. 若有遲錯不卽擧行改正者 與當該官吏同罪. 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 不爲受理 及本宗公事已絶 理斷不當 稱訴冤枉者 各衙門卽便句問. 若推故不受理 及轉委有司 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 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4.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 須要就本衙門歸結 不得轉委. 違者 隨所告事理輕重 以坐其罪.
① 謂如所告公事 合得杖罪坐以杖罪 合得笞罪坐以笞罪. 死罪已決放者同罪 未決放減等. 徒流罪抵徒流.002
註 002 “死罪已決放者同罪 未決放減等 徒流罪抵徒流”: 직해문에는 해당하는 내용이 없다.닫기


註 001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原’이 ‘元’이다.
註 002
“死罪已決放者同罪 未決放減等 徒流罪抵徒流”: 직해문에는 해당하는 내용이 없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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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條 聽訟回避
1.凡官吏於訴訟人內 關有服親 及婚姻之家 若受業師 及舊有讎嫌之人 並聽移文回避 違者 笞四十. 若罪有增減者 以故出入人罪論.

※ 『刑法大全』 제4편 律例上 제3장 斷獄及訴訟所干律 제11절 聽理違犯律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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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條 誣告
1.凡誣告人笞罪者 加所誣罪二等 流徒杖罪 加所誣罪三等 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所誣徒罪人已役 流罪人已配 雖經改正放回 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 給還. 若曾經典賣田宅者 着落犯人 備價取贖. 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絞 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 所誣之人已決者 反坐以死 未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2.其犯人如果貧乏 無可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亦無財産斷付者 止科其罪.
3.其被誣之人 詐冒不實 反誣犯人者 亦抵所誣之罪 犯人止反坐本罪.
4.若告二事以上 重事告實 輕事招虛 及數事罪等 但一事告實者 皆免罪.
5.若告二事以上 輕事告實 重事招虛 或告一事 誣輕爲重者 皆反坐所剩 若已論決 全抵剩罪 未論決 笞杖收贖 徒流止杖一百 餘罪亦聽收贖.
6.至死罪 而所誣之人 已決者 反坐以死 未決者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7.若律該罪止者 誣告雖多不反坐 其告二人以上 但有一人不實者 罪雖輕 猶以誣告論.
8.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 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 罪亦如之 若反坐及加罪 輕者 從上書詐不實論.
9.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 而囚之親屬妄訴者 減囚罪三等 罪止杖一百 若囚已決配而自妄訴冤枉 摭拾原問官吏者 加所誣罪三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① 其被誣之人致死親屬一人者 犯人雖處絞 仍令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又將財産一半 斷付被誣之人養贍.
② 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 犯人雖坐死罪 亦令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斷付財産一半 養贍其家.001
註 001 직해문에는 해당하는 내용이 없다.닫기
③ 謂被誣之人 本不曾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不曾’이 ‘曾不’이다.닫기
致死親屬 詐作致死 或將他人死屍 冒作親屬 誣賴犯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犯’이 ‘他’이다.닫기
人者 亦抵絞罪 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 不在加等 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斷付財産一半之限.
④ 謂誣輕爲重至徒流罪者 每徒一等折杖二十. 若從徒入流者 三流並准徒四年 皆以一年 爲所剩罪 折杖四十. 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 每流一等 准徒半年 爲所剩罪 亦合004
註 004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合’이 ‘各’이다.닫기
折杖二十 ‘收贖者’ 謂如告一人二事 一事該笞五十是虛 一事該笞三十是實 卽於笞五十上 准告實笞三十外 該剩下告虛笞二十 贖銅錢一貫二百文 或告一人二事005
註 005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二事’가 없다.닫기
一事該杖一百是虛 一事該杖六十是實 卽於杖一百上 准告實杖六十外 該剩下告虛杖四十 贖銅錢二貫四百文 及告一人二事006
註 006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二事’가 없다.닫기
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 一事該杖八十是實 卽於杖一百徒三年上 准告實杖八十外 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 徒五等該折杖一百 通計杖一百二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 餘剩杖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 又如告一人一事 該杖一百流三千里 於內問得 止招該杖一百 三流並准徒四年 通計折杖一百四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 餘剩杖四十 贖銅錢二貫四百文之類. 若已論決 並以剩罪全科 不在收贖之限.007
註 007 직해문에는 해당하는 내용이 없다.닫기
⑤ 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貫 一百二十貫是實 八十貫是虛 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卽免其罪.
⑥ 謂如有人告三人 二人徒罪是實 一人笞罪是虛 仍以一人笞罪上 加二等 反坐原告之類.
㉮ 講曰: 若將008
註 008 ‘將’은 衍字로 생각된다.닫기
所誣之人因而致死者 亦絞 仍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誣之家養贍.
㉯ 講曰: 註云‘誣賴犯人亦抵絞罪’ 若謂彼反誣犯人已決者 反坐以死 未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産一半之限者’ 謂如甲誣告乙杖一百徒三年 合加所誣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被乙却反誣甲 致死親屬 甲旣被乙反誣 故不在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限 止反坐本罪杖一百徒三年 其乙雖曾用過路費典賣田宅 亦不令甲備償取贖 又如乙反誣甲 致死親屬 甲已被誣處決 乙抵甲之死罪 終因甲先誣 彼乙反誣 亦不在將乙財産一半斷付甲之限.
其互相誣告 全虛者 各依所誣抵罪 亦不在加誣之限 謂如甲誣告乙杖八十 乙却誣告甲杖一百 兩相誣告 甲抵杖八十 乙抵杖一百. 若互相誣輕爲重者 亦各反坐所剩 如甲告乙杖八十 乙止該笞五十 乙却誣告甲杖一百徒三年 甲止該笞四十 甲合反坐所剩杖三十 收贖 鈔一貫八百文 乙多告甲杖六十徒五等 通計折杖一百六十 乙合上杖一百 餘罪收贖 鈔三貫六百文之類.
㉰ 講曰: ‘若已論決 全抵剩罪者’ 謂如告人杖一百 於內問得 止該杖八十 反坐原告剩杖二十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 犯人止該杖八十 反坐原告杖二十徒三年 又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 被告人止該杖一百外 剩三流並准四年 反坐原告徒四年之類 並以剩罪全科 不在收贖折杖之限 故云全抵剩罪. ‘未論決笞杖收贖者’ 謂不限徒流罪止所剩 但剩五十以下 並以笞罪 一百以下 並以杖罪 俱合依數收贖 若剩杖六十徒一年以上者 並止杖一百 餘罪亦听收贖 其官吏失出入人罪 減剩之罪者 五十以下 亦係笞罪 一百以下 亦係杖罪.
㉱ 講曰: 本條雖誣告至死 終係誣輕爲重之罪 不在備償路費取贖田宅 斷付財産一半之限.
㉲ 講曰: ‘罪亦如之者’ 謂並如上文各條誣告人之罪 ‘若反坐及加罪輕者 從上書詐不以實論’ 謂誣輕爲重 反坐所剩之罪 及誣告人加所誣之罪 輕於杖一百徒三年者 並依對制上書詐不以實論.
㉳ 講曰: 假有獄囚 本無冤枉 却令親屬 齎執己狀妄訴 其親屬不知本無冤枉之情 若此之類 罪歸何人.
㉴ 解009
註 009 원문은 ‘講’이나 의미상 수정하였다.닫기
曰: 本條稱 ‘囚之親屬妄訴者’ 謂其明知囚無冤枉之情 却替囚人妄訴 故以罪加之 若囚雖無冤枉 親屬不知其情 又齎囚人之狀 爲其陳訴 難與明知者一體加罪 況‘遣人代首 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 猶且各聽如犯人身自首法’今親屬不知情 止齎犯人之狀代訴 於理合得勿論.

註 001
직해문에는 해당하는 내용이 없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不曾’이 ‘曾不’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犯’이 ‘他’이다.
註 004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合’이 ‘各’이다.
註 005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二事’가 없다.
註 006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二事’가 없다.
註 007
직해문에는 해당하는 내용이 없다.
註 008
‘將’은 衍字로 생각된다.
註 009
원문은 ‘講’이나 의미상 수정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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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條 干名犯義
1.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 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杖一百徒三年. 但誣告者 絞. 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 雖得實 杖一百 大功杖九十 小功杖八十 緦麻 杖七十. 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 並同自首免罪 小功・緦麻尊長 得減本罪三等. 若誣告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2.其告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産 或毆傷其身 應自理訴者 並聽告 不在干名犯義之限.
3.若告卑幼 得實 期親・大功及女壻 亦同自首免罪 小功・緦麻 亦得減本罪三等. 誣告者 期親減所誣罪三等 大功減二等 小功・緦麻減一等. 若誣告妻 及妻誣告妾 亦減所誣罪三等.
4.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 與子孫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 各減奴婢罪一等 誣告者 不減.
5.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 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 若奴婢及雇工人者 各勿論.
6.若女壻與妻父母 果有義絶之狀 許相告言 各依常人論.
① 加罪不至於死 若所誣尊長徒罪已役 流罪已配 雖經改正放回 依誣告人律 驗日 於犯人名下 追徵用過路費給還. 若曾經典賣田宅者 着落犯人 備價取贖. 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絞 仍令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又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誣之人養贍. 至死罪 所誣之人 已決者 處死 亦令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斷付財産一半 養膽其家. 未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役三年.
② ‘義絶之狀’謂如壻身在遠方 妻父母將妻改嫁 或趕001
註 001 원문은 ‘是’이 아니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趕’으로 수정하였다.닫기
逐出外 重別招壻 及容止外人通姦 又如本身毆妻至折傷 抑妻通姦 有妻詐稱無妻 欺妄更娶妻 以妻爲妾 受財將妻妾典雇 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 講曰: ‘若誣告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謂自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 但誣告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如誣告期親杖八十 加三等 杖六十徒一年之類 又如誣告期親笞五十 加二等 該杖七十 其告雖得實 亦杖一百 合以杖一百科之.
㉯ 講曰: 謂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 雖得實 杖九十徒二年半 期親尊長・外祖父母杖九十 大功杖八十 小功杖七十 緦麻杖六十. 其被告尊長 各如子孫・卑幼所告免罪減等論. ‘誣告者不減’ 謂誣告家長者 絞 誣告期親以下尊長 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註 001
원문은 ‘是’이 아니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趕’으로 수정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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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條 子孫違犯敎令
1.凡子孫 違犯祖父母父母敎令 及 奉養有缺者 杖一百.
① 謂敎令可從而故違 家道堪奉而故缺者 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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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條 見禁囚不得告擧他事
1.凡被囚禁不得告擧他事 其爲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 若因囚禁被問 更首別事 有干連之人 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罪.
2.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 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 或己身及同居之內 爲人盜詐侵奪財産及殺傷之類聽告, 餘並不得告 官司受而爲理者 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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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條 敎唆詞訟
1.凡敎唆詞訟 及爲人作詞狀 增減情罪誣告人者 與犯人同罪. 若受雇誣告人者 與自誣告同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 敎令得實 及爲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 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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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條 軍民約會詞訟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에는 干名犯義 앞에 있다.닫기
1.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 管軍衙門約會有司 檢驗歸問. 若姦盜・詐僞・戶婚・田土・鬪毆 與民相干事務 必須一體約問 與民不相干者 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 其有占恡不發 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2.若管軍官 越分輒受民訟者 罪亦如之.

※ 『元史』 권102 「刑法志」 [職制 上]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에는 干名犯義 앞에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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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條 官吏詞訟家人訴
1.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 聽令家人告官理對 不許公文行移 違者 笞四十.

※ 『元史』 권102 「刑法志」 [職制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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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條 誣告充軍及遷徙
1.凡誣告充軍者 民告抵充軍役 軍告發邊遠充軍.
2.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 以故出入人流罪論 杖一百流三千里.
3.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 於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 加所誣罪三等 倂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倂’이 ‘幷’이다.닫기
入所得笞杖通論.
㉮ 講曰: 若未決放而還獲 並減一等.
㉯ 講曰: ‘若誣告充軍 民告抵充軍役 軍告發邊充軍’ 設有殘疾老幼不堪充軍 及有事故難以調發者 未知仍依官吏故出入人流罪論否.
㉰ 解曰: 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 該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誣告充軍者 止是抵充軍役發邊遠充軍 別無杖一百 充軍調發之罪. 令殘疾老幼不堪充軍 及有事故難以調發 若果不妨科決 民人杖一百 餘罪收贖鈔二十四貫 軍人免流止杖一百 如妨科決 民人收贖鈔三十貫 軍人收贖鈔六貫.
㉱ 講曰: 謂說事過錢者 本該遷徙於一千里之外 今免其遷徙 止於三流 並准徒四年內 減半 准徒二年 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 合於徒二年上加三等 流二千里. ‘倂入所得笞杖通論’者 謂如誣告無祿人過付枉法贓一十貫 合減受錢人罪二等 杖七十 卽將杖七十之罪 倂入流二千里內通論 不得與准徒二年 一體加所誣罪三等 蓋徒罪上加誣 笞杖罪上不得加誣也.

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二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倂’이 ‘幷’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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