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十九 人命
第305條 謀殺人
1.凡謀殺人, 造意者 斬, 從而加功者 絞, 不加功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殺訖乃坐.㉮
2.若傷而不死, 造意者 絞, 從而加功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功者 杖一百徒三年.
3.若謀而已行 未曾傷人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從者 各杖一百, 但同謀者皆坐.㉯
4.其造意者 身雖不行 仍爲首論, 從者不行 減行者一等.㉰
5.若因而得財者, 同强盜 不分首從論 皆斬.
㉮ 講曰: ‘從而加功’ 謂同謀共殺 殺時加功者, 若雖不下手 殺人當時 共相擁道 或恐嚇遮阻 使之無所逃竄, 如此之類 並是加功.
㉯ 講曰: 謂但同謀者 雖是不曾行, 亦皆杖一百.
㉰ 講曰: ‘減行者一等’ 謂各減不加功罪一等. 如謀殺人 不加功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從者不行 杖一百徒三年, 若傷而不死 不加功者 杖一百徒三年, 從者不行 杖九十徒二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