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條 畜産咬踢人
1.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 而記號拴繫不如法 若有狂犬不殺者 笞四十, 因而殺傷人者 以過失論. 若故放令殺傷人者 減鬪殺傷一等.㉮
2. 其受雇醫療畜産 及無故觸之 而被殺傷者 不坐罪.
3.若故放犬 令殺傷他人畜産者 各笞四十 追陪所減價錢.㉯
㉮ 講曰: ‘以過失論’者 謂以鬪毆條內過失殺傷人罪收贖. ‘減鬪毆殺傷人罪一等’者 謂如鬪毆折人一指 杖一百, 若故放馬牛及犬 傷人一指減一等 杖九十之類, 至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 講曰: 放犬咬殺他人畜産 及咬傷者 俱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