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條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1.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 及解脫自帶枷鎖 越獄在逃者 各於本罪上加二等 因而竊放他囚 罪重者 與囚同罪 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本犯應死者 依常律.㉮
2. 若罪囚反獄在逃者 皆斬 同牢囚人 不知情者 不坐.㉯
㉮ 講曰: ‘因而竊放他囚 罪重者 與囚同罪’ 謂脫監及越獄在逃 加二等之罪 輕於他囚所犯之罪 與他囚同罪 若加罪與他囚罪等者 從一科斷. ‘本犯應死者 依常律’ 謂在逃者 本犯原該死罪 雖竊放他囚 仍以本犯死罪科之. 若犯罪未斷決 起解中途脫逃 及解脫自帶枷鎖在逃者 亦各於本罪上 加二等.
㉯ 講曰: 謂但係被囚禁之人 不分所犯重輕 若反獄在逃者 不分首從 皆斬. 其反獄者 雖不曾脫逃 就被捕獲 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