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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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條 告狀不受理
1.凡告謀反・逆・叛 官司不卽受理掩捕者 杖一百徒三年. 以致聚衆作亂 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斬. 若告惡逆不受理者 杖一百 告殺人及强盜不受理者 杖八十. 鬪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 各減犯人罪二等 並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2.若詞訟原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原’이 ‘元’이다.닫기
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 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 推故不受理者 罪亦如之.
3.若都督府・各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 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 及本宗公事未絶者 並聽. 置簿立限 發當該官司追問 取具歸結 緣由句銷. 若有遲錯不卽擧行改正者 與當該官吏同罪. 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 不爲受理 及本宗公事已絶 理斷不當 稱訴冤枉者 各衙門卽便句問. 若推故不受理 及轉委有司 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 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4.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 須要就本衙門歸結 不得轉委. 違者 隨所告事理輕重 以坐其罪.
① 謂如所告公事 合得杖罪坐以杖罪 合得笞罪坐以笞罪. 死罪已決放者同罪 未決放減等. 徒流罪抵徒流.002
註 002 “死罪已決放者同罪 未決放減等 徒流罪抵徒流”: 직해문에는 해당하는 내용이 없다.닫기


註 001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原’이 ‘元’이다.
註 002
“死罪已決放者同罪 未決放減等 徒流罪抵徒流”: 직해문에는 해당하는 내용이 없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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