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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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條 威力制縛人
1. 凡爭論事理 聽經官陳告. 若以威力制縛人 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 並杖八十,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 各加凡鬪傷二等, 因而致死者 絞. 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 並以主使之人爲首 下手之人爲從論 減一等.
㉮ 講曰: ‘威力制縛人’ 謂以威勢及筋力而制縛人 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 並杖八十. ‘各加凡鬪傷二等’者 謂如毆凡人 內損吐血 杖八十 加二等 杖一百之類. 若毆至篤疾者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因而致死者 絞.
㉯ 講曰: 謂以威若力 主使人毆打 雖不下手 主使者 仍杖八十 下手者爲從 減一等 杖七十. 又如毆人內損吐血 主使者 杖一百 下手者 減一等 杖九十之類. 若毆至死 主使者 絞 下手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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