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9條 强盜
1.凡强盜已行 而不得財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得財 不分首從 皆斬.
2.若以藥迷人圖財者 罪同.㉮
3.若竊盜臨時 有拒捕及殺傷人者 皆斬,㉯ 因盜而姦者 罪亦如之.㉰ 共盜之人 不曾助力 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 止依竊盜論.㉱
4.其竊盜, 事主知覺 棄財逃走 事主追逐 因而拒捕者, 自依罪人拒捕律 科罪.㉲
㉮ 講曰: ‘罪同’ 謂如不得財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得財者 皆斬.
㉯ 講曰: 謂竊盜得財 事主知覺捕捉 却將事主拒捕者 雖不傷人皆斬. 若殺傷人者 亦皆斬.
㉰ 講曰: 謂因竊盜而强姦婦女者 不問得財不得財 亦皆斬.
㉱ 講曰: 若共盜之人 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 雖不曾助力 亦皆斬.
㉲ 講曰: 謂如竊盜棄財逃走 合以不得財論 笞五十, 因而拒捕者 各於本罪上加二等 杖七十, 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絞, 殺人者 斬之類. 故云‘依罪人拒捕律 科斷’. 若竊時不得財 事主知覺 因而拒捕殺傷人者 亦依罪人拒捕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