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條 失火
1.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 笞四十, 延燒官民房屋者 笞五十, 因而致傷人命者 杖一百, 罪坐失火之人. 若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絞, 社 減一等.
2.若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 杖八十徒二年, 延燒林木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 失火者 亦杖八十徒二年, 主守之人 因而侵欺財物者 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 各減三等.㉮
3.若於庫藏及倉厫內 燃火者 杖八十.
4.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 但見火起 皆不得離所守, 違者 杖一百.
㉮ 講曰: 謂在外失火 因而延燒林木者 杖八十徒二年, 若在外失火 延燒官府公廨及倉庫者 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