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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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條 縱容妻妾犯姦
1.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001
註 001 『대명률직해』: ‘姦’ → ‘奸’; 본조 전부 ‘奸’.닫기
本夫⋅姦夫⋅姦婦 各杖九十, 抑勒妻妾及乞養女 與人通姦者, 本夫⋅義父 各杖一百, 姦夫 杖八十, 婦女不坐 並離異歸宗.
2.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 與人通姦者 罪亦如之.
3.若用財買休賣休 和娶人妻者, 本夫⋅本婦及買休人 各杖一百, 婦人離異歸宗, 財禮入官. 若買休人與婦002
註 002 『대명률부례』: ‘婦’ → ‘歸’.닫기
人 用計逼勒本夫休棄, 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 不坐. 買休人及婦人 各杖六十徒一年. 婦人餘罪收贖 給付本夫 從其嫁賣. 妾減一等, 媒合人 各減犯人罪一等.
㉮ 講曰: 謂縱容者 本父及女若子孫之婦妾 各杖九十, 抑勒者 本父 杖一百, 奸夫 杖八十, 婦女 不坐 並離異歸宗.
㉯ 講曰: ‘妾減一等’ 謂買休賣休者 本夫本婦及買休人 各杖九十, 用計逼勒本夫休棄者 買休人及婦人 各杖一百. ‘媒合人 各減犯人罪一等’ 謂犯人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 媒合人 杖九十, 用計逼勒休棄者 杖一百, 和娶妾者 媒合人 杖八十, 用計逼勒休棄者 杖九十.

註 001
『대명률직해』: ‘姦’ → ‘奸’; 본조 전부 ‘奸’.
註 002
『대명률부례』: ‘婦’ → ‘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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