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條 誣告充軍及遷徙
1.凡誣告充軍者 民告抵充軍役 軍告發邊遠充軍.
2.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 以故出入人流罪論 杖一百流三千里.㉮㉯㉰
3.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 於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 加所誣罪三等 倂入所得笞杖通論.㉱
㉮ 講曰: 若未決放而還獲 並減一等.
㉯ 講曰: ‘若誣告充軍 民告抵充軍役 軍告發邊充軍’ 設有殘疾老幼不堪充軍 及有事故難以調發者 未知仍依官吏故出入人流罪論否.
㉰ 解曰: 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 該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誣告充軍者 止是抵充軍役發邊遠充軍 別無杖一百 充軍調發之罪. 令殘疾老幼不堪充軍 及有事故難以調發 若果不妨科決 民人杖一百 餘罪收贖鈔二十四貫 軍人免流止杖一百 如妨科決 民人收贖鈔三十貫 軍人收贖鈔六貫.
㉱ 講曰: 謂說事過錢者 本該遷徙於一千里之外 今免其遷徙 止於三流 並准徒四年內 減半 准徒二年 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 合於徒二年上加三等 流二千里. ‘倂入所得笞杖通論’者 謂如誣告無祿人過付枉法贓一十貫 合減受錢人罪二等 杖七十 卽將杖七十之罪 倂入流二千里內通論 不得與准徒二年 一體加所誣罪三等 蓋徒罪上加誣 笞杖罪上不得加誣也.
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