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3條 尊長爲人殺私和
1.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爲人所殺 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 杖一百徒三年. 期親尊長被殺 而卑幼私和者 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以下 各遞減一等.㉮ 其卑幼被殺 而尊長私和者 各減一等.㉯ 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 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 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准竊盜論 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命者 杖六十.
㉮ 講曰: 謂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 小功杖六十徒一年, 緦麻杖一百, 謂之各遞減一等.
㉯ 講曰: 謂不限期親緦麻卑幼 若被人殺而尊長私和者, 各於杖一百上 減一等 並杖九十.
㉰ 講曰: ‘從重科斷’者, 謂各以私和及受財之罪相較, 或私和重於受財, 或受財重於私和, 各從重罪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