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條 車馬殺傷人
1.凡無故於街市鎭店 馳驟車馬 因而傷人者 減凡鬪傷一等, 至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於鄕村無人曠野地內 馳驟 因而傷人致死者 杖一百, 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 急速而馳驟 殺傷人者, 以過失論.㉯
㉮ 講曰: 謂無故於街市鎭店 及鄕村無人曠野地內 馳驟車馬 因而傷人至死者 依律坐罪之外 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給與死者之家. 又本條稱‘若於鄕村無人曠野地內 馳驟傷人致死者 杖一百’ 卽傷又至折傷以上 律旣無文 不坐罪.
㉯ 講曰: 謂於街市鎭店殺傷及於鄕村無人曠野殺人者, 各以過失殺傷人 驗罪收贖 給付被殺ㆍ被傷之家. 其於鄕村無人曠野地內 馳驟傷人者 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