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대명률강해 목록



第318條 弓箭傷人
1.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住001
註 001 『대명률부례』: ‘住’ → ‘止’.닫기
宅舍 放彈ㆍ射箭ㆍ投擲磚石者 笞四十, 傷人者 減凡鬪傷一等, 因而致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 講曰: ‘傷人者減凡鬪傷一等’ 謂如毆人血從耳目中出者 該杖八十 若放彈ㆍ射箭ㆍ投擲磚石 傷人血從耳目中出者 減一等 杖七十之類 故謂之減凡鬪傷一等.

註 001
『대명률부례』: ‘住’ → ‘止’.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