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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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條 殺一家三人
1.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陵遲001
註 001 『대명률부례』: ‘遲’ → ‘犀刂’닫기
處死 財産斷付死者之家, 妻子流二千里 爲從者斬.
㉮ 講曰: ‘一家’ 謂同財共居不限親疎及籍之同異 幷同籍不共居親屬, 若另居各籍 期親以上親屬 皆謂之一家. ‘非死罪三人’ 謂俱不犯死罪者, 若三人內有一人犯死罪 不同非死罪三人之限. 謀殺時 雖有先後 事發卽合通論. ‘支解人’ 謂或殺死時卽支解 或先支解而後殺死 或故焚燒而殺 或殺死卽焚002
註 002 원문 災: “기영본” 의거 수정.닫기
燒 並謂支解. 若已殺訖 更隔良久 復去支解 或復去焚燒者 不同支解之限. ‘妻子流二千里者’ 謂女免緣坐. ‘爲從者斬’ 謂不問加功不加功並斬.
㉯ 講曰: 假有謀殺人者, 初本謀殺一人 臨時不行 而行者却殺一家三人, 未知作何處斷.
㉰ 解曰: 犯罪雖以造意爲首 亦當原其所造之情, 若初本謀殺一人 而行者却殺三人, 共謀之人 臨時旣不曾行 卽是不知殺三人之情, 合以謀殺一人之情緣罪. 若係造意者不行 坐以斬罪, 若非造意 又不曾行 止當以‘從者不行 減行者一等’坐罪 杖一百徒三年. 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 爲首論.

註 001
『대명률부례』: ‘遲’ → ‘犀刂’
註 002
원문 災: “기영본” 의거 수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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