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條 謀殺祖父母・父母
1.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已行者 皆斬, 已殺者 皆凌遲處死.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 已行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已傷者 絞, 已殺者 皆斬.
2.其尊長謀殺卑幼, 已行者 各依故殺罪 減二等, 已傷者 減一等, 已殺者 依故殺法.①㉮
3.若奴婢及雇工人 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 若緦麻以上親者, 罪與子孫同.
① ‘依故殺法’者 謂各依鬪毆條內, 尊長故殺卑幼律 論罪.
㉮ 講曰: ‘各依故殺罪 減二等’者 謂如大功以下尊長故殺卑幼者 絞, 若謀而已行 未曾傷人 減二等 杖一百徒三年, 已傷者 減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其兄姊故殺弟妹及伯叔・姑故殺姪幷姪孫, 若外祖父母故殺外孫, 並該杖一百流二千里, 若謀而已行 未曾傷人, 杖九十徒二年半, 已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