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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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條 人戶虧兌課程
1.凡民間週歲額辦 茶鹽商稅諸色課程 年終不納齊足者 計不足之數 以十分爲率 一分笞四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追課納官.
2.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 不行用心辦課 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兌者 亦以十分論 一分笞五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所虧課程 着落追補還官.
3.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 並計贓 以監守自盜論.
㉮ 講曰: 謂如本戶一年該納課程十貫 約爲十分 如有一貫不足者 爲一分 是也.
㉯ 講曰: 謂茶鹽運司辦課等衙門 各以所管多少爲約數. 且如運鹽司 上年通辦鹽十萬引 約爲十分 下年止辦九萬引 是爲虧兌一分也.
㉰ 講曰: 謂茶鹽運司・鹽場・茶局等官 知侵欺借用課程 匿而不擧 及故縱却作虧兌之數 隱瞞者 各計所隱瞞侵欺借用之數 以監守自盜論, 其侵欺借用之人 有以侵欺借用本律科罪.


大明律講解 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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