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八 課程
第149條 鹽法 一[一十二條]
1.凡犯私鹽者 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軍器者 加一等 誣指平人者 加三等, 拒捕者 斬, 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 引領牙人及窩藏寄頓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挑擔駄載者 杖八十徒二年, 非應捕人 告獲者 就將所獲私鹽 給付告人充賞 有能自首者, 免罪 一體給賞.㉮
2.若事發 止理見獲人鹽 當該官司 不許展轉攀指 違者 以故入人罪論.①
① 謂如人鹽同獲 止理見發 有㰌貨無犯人者 其鹽沒官 不須追究.
㉮ 講曰: ‘挑擔駄載’者 謂受犯私鹽人雇倩 而爲挑擔駄載者 杖八十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