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條 造作不如法
1.凡造作不如法者 笞四十 若成造軍器不如法 及織造段匹麤糙紕薄者 各笞五十. 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 各倂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 重者坐贓論. 其應供奉御用之物 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爲罪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 講曰: ‘各倂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 重者坐贓論’ 謂將所損財物及雇工錢 通計作一處 重於笞五十者 坐贓論. ‘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者 謂於不如法及麤糙紕薄 若不堪用幷坐贓論上 各加二等科之. ‘工匠各以所由爲罪’者 謂各以經該造作之人爲坐.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又減一等’者 假如工匠該笞四十 局官笞三十 提調官笞二十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