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8條 詐病死傷避事
1. 凡官吏人等 詐稱疾病 臨事避難者 笞四十 事重者 杖八十.
2. 若犯罪待對 故自傷殘者 杖一百 詐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所避事重者 各從重論. 若無避故 自傷殘者 杖八十. 其受雇倩 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 因而致死者 減鬪殺罪一等.㉮
3. 若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 講曰: “所避事重者 各從重論” 謂所避之事 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 各以所避重罪 坐之. “其受雇倩 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 謂犯人有避故 爲其傷殘 杖一百 無避故 杖八十. 若爲其傷殘 因而致死者 不問犯人有無避故 並減鬪殺罪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