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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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條 詐病死傷避事
1. 凡官吏人等 詐稱疾病 臨事避難者 笞四十 事重者 杖八十.
2. 若犯罪待對 故自傷殘者 杖一百 詐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所避事重者 各從重論. 若無避故 自傷殘者 杖八十. 其受雇倩 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 因而致死者 減鬪殺罪一等.
3. 若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 講曰: “所避事重者 各從重論” 謂所避之事 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 各以所避重罪 坐之. “其受雇倩 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 謂犯人有避故 爲其傷殘 杖一百 無避故 杖八十. 若爲其傷殘 因而致死者 不問犯人有無避故 並減鬪殺罪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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