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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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條 妻妾毆夫
1. 凡妻毆夫者 杖一百 夫願離者 聽 至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三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2.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 又各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3. 其夫毆妻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 先行審問夫婦 如願離異者 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 驗罪收贖 至死者 絞. 毆傷妾 至折傷以上 減毆傷妻二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妻毆傷妾 與夫毆妻罪同 過失殺者 各勿論.
4. 若毆妻之父母者 杖一百 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罪一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① 須夫自001
註 001 부례: 自 → 親.닫기
告乃坐.
② 須妻自002
註 002 부례: 自 → 親.닫기
告乃坐.
③ 亦須妾自告乃坐.
㉮ 講曰: ‘又各加一等’者 謂妾毆夫及正妻 杖六十徒一年 至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四等 如折凡人一指 杖一百 妾折夫及正妻一指 加四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加者加入於死’ 如折跌肢體 本律杖一百徒三年 加四等 合絞 毆至篤疾者 亦絞 死者 斬.
㉯  講曰: ‘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者 謂如折一指 合杖八十 毆至篤疾 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 講曰: ‘折傷以上 減毆傷妻二等’者 謂毆妻折傷 減凡人二等 毆妾折傷 減妻二等 通減四等 如折一指 該杖六十 毆至篤疾 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 亦須先行審問 如願離異者 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 驗罪收贖 ‘過失殺者 各勿論’ 謂夫過失殺妻妾 或妻妾過失殺夫及妻妾者 俱各勿論.

註 001
부례: 自 → 親.
註 002
부례: 自 → 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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