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條 隱瞞入官家産
1.凡抄沒人口財産 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 依律抄沒, 其餘有犯 律不該載者 妻子財産 不在抄沒入官之限. 違者 依故入人流罪論.
2.若抄箚入官家産 而隱瞞人口不報者 計口以隱漏丁口論. 若隱瞞田土者 計田以欺隱田糧論. 若隱瞞財物房屋孶畜者 坐贓論. 各罪止杖一百, 所隱人口財産 並入官 罪坐供報之人.㉮
3.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 並與同罪, 計所隱贓重者 坐贓論 全科.㉯
4.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各從重論, 失覺擧者 減三等 罪止笞五十.
㉮ 講曰: ‘各罪止杖一百’ 謂隱瞞人口田土及財物之類 各不得過杖一百.
㉯ 講曰: ‘全科’ 謂坐贓 本律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隱瞞抄箚入官財物 罪止杖一百. 若里長官吏知情隱瞞 計贓重者 非如上條 罪止杖一百, 各以坐贓本律 徒罪科之 故云全科.
大明律講解 卷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