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條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1.凡嫁娶違律 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 主婚者 獨坐主婚㉮ 餘親主婚者① 事由主婚 主婚爲首 男女爲從 事由男女 男女爲首 主婚爲從 至死者 主婚人 並減一等
2.其男女 被主婚人威逼 事不由己 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獨坐主婚 男女俱不坐㉯
3.未成婚者 各減已成婚罪五等㉰
4.若媒人知情者 各減犯人罪一等 不知者 不坐㉱
5.其違律爲婚 各條稱離異改正者 雖會赦 猶離異改正 離異者 婦女並歸宗
6.財禮 若娶者知情 則追入官 不知者 則追還主
① ‘餘親’ 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 主婚改嫁者.
㉮ 講曰: 獨坐主婚者 爲其奉尊長之命嫁娶 故男女不坐
㉯ 講曰: 男女 被主婚之人以威力脅逼 違律而嫁娶者 謂其‘事不由己’ 雖年二十以上之男 及夫亡之婦 俱不坐罪 獨坐主婚之人 若男年二十以下及在室之女 雖不被尊長威逼 而違律爲婚 亦獨坐主婚 男女勿論
㉰ 講曰: ‘未成婚者’ 謂違律爲婚 當條合得罪名 若定婚而未成婚者 ‘減已成婚罪五等’ 謂如娶同宗無服之親爲婚者 合杖一百 定而未成婚者 卽笞五十之類 謂之‘各減五等’.
㉱ 講曰: 謂如媒人若知娶同宗無服親之情 已成婚者 減犯人一等 杖九十 未成婚者 笞四十之類 故謂之‘各減犯人一等’.
大明律講解 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