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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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 尊卑爲婚
1.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 共爲婚姻 及娶同母異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 各以姦論
2.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 母之姑・堂姑 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 若女壻及子孫婦之姊妹 並不得爲婚姻 違者 各杖一百
3.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 杖八十
4.並離異
㉮ 講曰: ‘外姻有服尊屬卑幼’者 謂外祖及妻之父母有服之親 而與己或尊屬或卑幼 若作婚姻者 是名‘尊卑共爲婚姻’. ‘各以奸論’ 謂各以親屬相奸及和奸律科之
㉯ 講曰: 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 於身無服 乃是父母緦麻 以身等之 是爲尊屬 故不合娶 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 若堂姨 雖於父母無服 亦是尊屬 母之姑堂姑 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 若己之堂姨及再從姨 據身雖無服 並是尊屬 若堂外甥女 又係堂姊妹之所生者 女壻及子孫婦之姊妹 於身雖並無服 據理不可爲婚 並爲尊卑混亂人倫失序 違此爲婚者 各杖一百 並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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