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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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條檢踏災傷田糧
1.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爲害 一應災傷田糧 有司官吏應准告 而不卽受理・申報・檢踏 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 各杖八十. 若初覆檢踏官吏 不行親詣田所 及 雖詣田所 不爲用心從實檢踏 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 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 增減分數 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 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敍. 若致枉有所徵免糧數 計贓重者 坐贓論, 里長・甲首 各與同罪, 受財者 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2.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 失於關防 致有不實者 計田 十畝以下 免罪 十畝以上至二十畝 笞二十 每二十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3.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 冒告災傷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合納稅糧 依數追徵入官.
㉮ 講曰: 謂檢踏官吏 朦朧供報・通同作弊・瞞官害民, 本係無災熟田 不當蠲免 却作荒田開報 以致枉有所免 及本係被災荒田 不當徵收 却作熟田開報 以致枉有所徵 計所枉徵免之數 重於杖一百者 坐贓論.
㉯ 講曰: ‘不實’ 謂憑里甲人戶 以熟作荒・以荒作熟 朦朧供報 別無通同作弊瞞官害民 情由止是 失於關防, 致有不實者 計十畝以下免罪 十畝以上至二十畝 笞二十 每二十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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