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 制書有違
1.凡奉制書 有所施行而違者 杖一百, 違皇太子令旨者 同罪,㉮ 違親王令旨者 杖九十. 失錯旨意者 各減三等.㉯㉰
2.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 一日笞五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稽緩親王令旨者 各減一等.㉱
㉮ 講曰: 謂如奉制勅・詔書若皇太子令旨 及各衙門欽奉旨意行事 違而不行者 依本律 科之. 其餘在京等衙門奏准 一應行移有違者 依官文書稽程及違令律論.
㉯ 講曰: 詐爲制書律云‘傳寫失錯者 杖一百’ 此云‘失錯旨意者 減三等’, 未知有何分別?
㉰ 解曰: 制書初頒奉行者, 衆傳寫失錯 則誤事不淺, 故坐杖一百之罪. 若失錯旨意者 謂制書已完 止是不曉本旨, 錯誤行事 非如傳寫失錯誤事之比. 故失錯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 杖七十 親王令旨杖六十, 謂之‘各減三等’.
㉱ 講曰: ‘稽緩’ 謂奉行制書・皇太子及親王令旨 所司不卽謄寫行下者. ‘各減’ 謂如稽緩制書一日笞五十 親王令旨一日笞四十, 制書罪止杖一百 親王令旨罪止杖九十, 謂之‘各減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