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 而不實者, 杖八十。卽故增減情狀, 有所隱避詐妄者, 從上書詐不實論。
疏議曰, 車駕行幸, 在路邀駕申訴, 及於衛闕之下, 撾鼓以求上聞, 及上表披陳身事, 此三等, 如有不實者, 各合杖八十。注云, 卽故增減情狀, 有所隱避詐妄者, 從上書詐不□實論, 謂上文以理訴不實, 得杖八十, 若其不實之中, 有故增減情狀, 有所隱避詐妄者, 卽從上書詐不實論, 處徒二年。
自毁傷者, 杖一百。雖得實, 而自毁傷者, 笞五十。卽親屬相爲訴者, 與自訴同。
疏議曰, 邀車駕以下, 訴人所訴非實, 輒自毁傷者, 皆杖一百。若所訴雖是實, 而自毁傷者, 笞五十。卽親屬相爲訴者, 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爲訴者, 與自訴同, 自邀車駕以下, 虛·實得罪, 各與自訴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