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監臨之官家人, 於所部有受乞·借貸·役使·賣買有剩利之屬, 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 與同罪, 不知情者, 各減家人罪五等。
疏議曰, 臨統案驗爲監臨。注云, 謂州縣·鎭戍·折衝府等判官以上, 摠爲監臨。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此等之官家人, 於其部內有受財·乞物·借貸·役使·賣買有剩利之屬者, 各減官人身犯二等。若官人知情者, 竝與家人同罪, 其不知情者, 各減家人罪五等, 謂準身自犯得減等。
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 各減監臨及監臨家人一等。
疏議曰, 在官非監臨者。謂非州縣·鎭戍·折衝府判官以上。其諸州參軍事及小錄事, 於所部不得常爲監臨。此爲在官非監臨。若有事在午, 便爲有所案驗, 卽是監臨主司。無所案驗者, 有所受·乞·借貸·役使·賣買及假賃有剩利之屬, 知情·不知情, 各減監臨之官罪一等。家人有犯, 亦減監臨家人罪一等。
問曰, 州縣·鎭戍·折衝府判官以上, 於所部總爲監臨, 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里正·坊正, 旣無官品, 於所部內有犯, 得作監臨之官以否?
答曰, 有所請求及枉法·不枉法, 律文, 皆稱監臨主司, 明爲監統案驗之人, 不限有品無品, 但職掌其事, 卽名監臨主司。其里正·坊正, 職在驅催, 旣無官品, 竝不同監臨之例。止從在官非監臨, 各減監臨之官罪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