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卷第十八賊盜凡九條。
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 有所妨者, 杖八十。其故屛去人服用飮食之物, 以物殺傷人者, 各以鬪殺傷論。
疏議曰, 耳鼻孔竅, 皆爲要所。輒以他物置中, 有所妨者, 杖八十。本條毆罪重者, 依毆法。毆未有罪者, 亦不科。其屛去人服用飮食之物, 謂寒月屛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馬私去梯轡或飢渴之人屛去飮食之類。以屛去之故及置物於人孔竅之中而殺傷人者, 各以鬪殺傷論。若殺凡人或殺尊長應死, 或於卑幼及賤人, 雖殺不合償死, 及傷尊卑貴賤, 各有等差, 須依鬪律, 從本犯科斷, 故云各以鬪殺傷論。
若恐迫人, 使畏懼致死傷者, 各隨其狀, 以故鬪戲殺傷論。
疏議曰, 若恐迫人者, 謂恐動逼迫, 使人畏懼, 而有死傷者。若履危險, 臨水岸, 故相恐迫, 使人墜陷而致死傷者, 依故殺傷法。若因鬪恐迫而致死傷者, 依鬪殺傷法。或因戲恐迫, 使人畏懼致死傷者, 以戲殺傷論。若有如此之類, 各隨其狀, 依故鬪戲殺法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