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主司私借乘輿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 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 徒一年。在司服用者, 各減一等。非服而御, 謂帷帳·几·杖之屬。
疏議曰, 乘輿服御物, 主司持護修整, 常須如法。若有私借或將借人及借之者, 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 謂除服御物之外, 應供御所用者, 得徒一年。雖非自借及借人, 在司服用者, 各減罪一等。服御物, 徒三年上減, 非服而御, 徒一年上減。是爲各減一等。
注, 非服而御, 謂帷帳·幾[几]·杖之屬。
疏議曰, 帷帳几杖之屬者, 謂筆·硯·書史·器·玩等。是應供御所須, 非服用之物。色類旣多, 故云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