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印信歷日等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不問何物成造, 但僞印坐。及歷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斬, 有能告捕者, 官給賞銀五十兩。僞造關防印記者, 杖一百徒三年, 告捕者, 官給賞銀三十兩。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各減一等, 若造而未成者, 各又減亦分首從。一等。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至死減半。, 不知者, 不坐。
會典嘉靖七年議僞造印信竝三犯竊盜審錄官不得用可矜之例
印信乃國家政事所係曆日則朝廷正朔所行符驗所以防詐冒巡牌所以詰奸慝而茶鹽引則又天下之財貨係焉故其禁最嚴印記干係稍輕罪賞自異○關防印記如鴻臚寺通政司出入公文及驛遞倉場儒學軍務局院等官之所掌者○買僞印行明者除行求依知情行用○問僞印須令其當官雖出與原獲者篆文相同方可成招○僞造牌面須塗抹附卷或會官燒毁○削仄博泥◆石鎔蠟已成印形而未付雕刻依造而未成○尊長使令卑幼雕刻僞印須以雕者爲首主使之尊長依知情行用不可爲定亦不可作家人共犯 罪尊長也○官司同罪者納米還職役○巡司失印暫符遠年所獲僞印用之依知情行用○甲任知縣陞知州乙爲甲齎憑中途遺失就假文憑一道僞印鈐蓋送甲明知領去到任乙依詐僞部文書爲印甲依知情聽行○應付牌已經 却自僞造兵巡道半印掛號索取夫馬依假印○此條不准自首
議 甲乙俱合依僞造諸衙門印信甲爲首律斬秋乙爲從者丙知情行用者丁戊俱依僞造印信未成丁爲首者竝減甲轉罪一等律與乙等各杖百流三千里戊爲丁從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
條例
一, 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 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毁·僞造, 悉與印信同科。
督撫煩重者曰總督次曰巡撫督舊稱軍門而巡撫近皆贊理軍務或提督軍務○欽給開防如總督倉儲工程俱從六部巡撫從都察院審錄從刑部管倉糧儲從戶部管河從工部勘事者隨官本衙門論提學在兩京者從察院在各省反兵巡屯田水利各道從布按二司管糧管馬各府佐從府餘可類推○非欽給者皆爲私記
一, 凡描摸印信, 行使誆騙財物, 犯該徒罪以上者, 問發邊衛, 永遠充軍。
有 摸印信邊衛永軍之條萬曆十六年正月都察院題 所部議稱僞造印信律云儲造例云描摸竝未指出銅木泥石註解互異請裁法定奉聖旨僞造印信只照律文擬斷不問木石泥蠟但僞者斬欽此着爲例矣邇來犯描摸者法司仍照舊例擬軍所當畫一
一, 僞造幷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 及僞印工部批廻, 賣放除誆騙依枉法人匠人匠除行求依知情行用者, 俱問罪, 於本衙門首枷號三箇月發落。
一, 起解軍士, 捏買除行求依僞印知情行用僞印批廻者, 除眞犯死罪是僞造之斬外, 解人發附近, 軍士調邊衛, 原係邊衛者, 調極邊衛, 各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