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防內使出入
凡內使監官各監庫局之太監·少監·監承等。, 幷奉御內使但遇出外, 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 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 明白附寫前去某處·乾辦是何事務, 其門官與守衛官軍, 搜檢沿身, 別無夾帶, 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 給牌入內, 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 但搜出應于雜藥, 就令自喫。若不服搜檢者, 杖一百, 充軍。附近。 若非奉旨, 私將兵器, 進入皇城門內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入宮殿門內者, 絞。秋。 門官及守衛官, 失於搜檢者, 與犯人同罪。
搜出襍藥律無科罪之句當依不應杖蓋將至御膳所方杖一百此可例見○同者惟絞斬減等杖流若充軍則不分遠近各與正犯同遣拘僉妻解內臣送司禮監發充淨軍
議 甲合依奉御內使私將兵器進入宮殿門內律絞○乙依門官失於搜檢與甲同罪至死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丙依內使監官出外不服搜檢律杖一百發附近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