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 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 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 雖爲事解任降等, 不追誥命者, 竝與見任同。 封贈官與正官同, 其婦人犯夫及義絶者, 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絶及決在被出, 其子有官者, 得與子之官品同, 爲母子無絶道故也。 犯罪者, 竝依職官犯罪律, 擬斷。
與見任與正官與其子官同者犯罪竝依職官律奏請○封贈雖同正官致仕雖同見任若犯贓罪還作無祿人科○犯夫者如歐夫罵夫之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兄弟姊背夫在逃是也義絶如犯七出或夫在被出是也然義雖絶於所天之夫恩不絶于所生之子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也若親母父亡及被出而改嫁者則是失節於夫斯難同子之官矣命婦夫亡改嫁者亦然○嫁母雖不得同子之官若犯歐罵仍依親母同○子革職夫誥未追者是父未犯罪得與正官同○出母亦封改嫁則否○後誥已奪前誥雖存與無官同竝七品有犯降三等已授從八品職而七品誥在未追者其父犯罪還依從八品論○服色同者凡祭葬碑碣皆得與見任官之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