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 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 斬。秋。 ○若大臣親戚, 非奉特旨, 不許除授官職, 違者, 罪亦如之。斬。 ○其見任在朝官員, 面諭差遣及改除外職。, 不問遠近, 託故不行者, 竝杖一百, 罷職不敍。
令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須從卑廻避戶流官註擬幷須廻避本員○會典戶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及蘇松二府人
專擅選用兼文武科貢應 皆應選除人數止是不題請也受選之人律無文盎選除在大臣非詐假之比當問不應杖引阻壞選法例爲民○如不該授職之人而授職則是假與人官授者依知情受假官也○大臣親戚亦是白衣無科貢龍廕之途者非奉旨而受授者罪如上文○濫設官吏條多餘添設之官乃曾徑題請應授之人但員額非舊制耳與此條情罪異同各須體認○差遣改除而托故是違君命與詐病避事不同係官軍則降總旗若無故託病故自傷殘等項自依詐死傷本律○不問遠近話不行兩承差遣改除說觀竝字目見
議 甲合依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專選用律斬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