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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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別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 與名例罪不同者, 依本條科斷。○若本條雖有罪名, 其有所規避罪重者, 自從重論。○其本應罪重, 而犯時不知者, 依凡人論。謂如叔姪, 別處生長, 素不相識, 姪打叔傷, 官司推問, 始知是叔, 止依凡人鬪法。又如別處竊盜偸得大祀神御之物, 如此之類, 竝是犯時不知, 止依凡論, 同常盜之律。 本應輕者, 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 歐打之後, 方始得知, 止依打子之法, 不可以凡歐論。與名例不同如大功卑幼告大功尊長名例止稱大功尊長比同自首然卑幼仍須依刑律本條科以干名又名例云犯罪以造意爲首隨從減一等矣而歐鬪條同謀共歐以下手傷重者得重罪原謀減一等此類皆是不同○本應罪重註可看又如盜人財而得官錢印信止依竊盜發人塜而誤及父墳止依發塜○買鈔誤得僞鈔止依不應杖俱貼本應罪重犯時不知句○盜官鈔反得私物止依竊盜盜用印信却是僞印止問不應杖俱貼本應輕者聽從本法句
議 甲子歐父乙姪歐叔至折傷加弟歐兄折傷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幷依凡鬪歐以手足甲折人一齒律杖一百乙折人一肢律杖八十徒二年誥後云乙係問解抵軍人數餘罪收贖給還原批解發着役○丙盜倉糧丁盜犬祀神御物本應罪重云云不知竝依一盜以行得財丙二十貫律杖八十丁一百二十貫罪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俱誥減欲盜祭所刀盤却得邊豆戊盜大祀神祗祭器本應云云不知依盜其餘官物律杖一百徒三年○本應斬者已折人一齒庚因鬪而誤殺傍人以鬪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已依父歐子勿論庚依叔歐殺姪律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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