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 連署文案判斷公事, 差錯而無私曲者。, 竝以吏典爲首, 首領官減吏典一等, 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 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四等官內, 如有缺員, 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 無四等官者, 止准見設員數遞減。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論, 其餘不知情者, 止依失出入人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 若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 雖連署文案, 不知有私者, 止依失出入人罪論, 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若申上司, 不覺失錯准行者, 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 州申府, 府申布政司之類。 若上司行下所屬, 依錯施行者, 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下府, 府行下州, 州行下縣之類。 亦各以吏典爲首。
公罪卽失出入人罪○同僚是公同裁決者與職行不同○同僚犯公罪非一人之私故吏爲首承行之責也○佐貳額有二員還作兩等或遇缺員亦須作數遞減○縣事輕違布政司失准者布政司得府之罪若經違布按二司同失准者則工司俱減縣罪二等不以布按分次第○府照磨檢校是府屬官非首領公罪不得連坐之○俱還職役
議 甲取債歐乙死決門子丙送銀百兩與暑印縣丞丁問乙男大誣告主簿代典史已不知情僉申按察司申除行求丁丙俱除違制丁又除同僚官一人有私故出人死罪外甲合依鬪歐殺人不云云律丁依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律與甲各絞甲秋丁雜犯准徒丙依說事過錢無祿人減受錢丁絞罪二等罪止律杖一百遷徙准徒二年戊已庚俱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人死罪放而還獲以吏庚爲首通減六等律杖六十徒一年已首領官減庚一等律杖一百戊佐貳官減首領已一等律杖九十丙等俱有誥減丙丁俱免杖徒定發附近衛充軍終身丁遞回原籍照彼中事例發遣戊已幷附過還職庚還役○辛依囑詑當該官聽從事已施行所枉重者以故出人絞罪囚放而還獲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壬癸子俱依同僚官一人有私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人罪至死囚未決以吏子爲首通減商絞罪六等律杖六十徒一年癸首領減吏子一等壬佐貳減首領癸一等○丑故將元共明八作强盜已行得財斬罪依同僚一人有私以故入人罪全入者以全罪論至死囚未決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寅卯辰俱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官司斷罪失於入者至死囚未決通減四等以吏寅爲首律杖七十徒一年半卯首領官減云云辰佐貳官減云云○巳午未甲[申]俱依上司不覺失錯准行遞減下司官吏人等違制杖罪二等律以吏申爲首杖八十未首領減吏申二等杖六十午佐貳減首領未二等笞四十巳長官減佐貳午二等笞二十○酉戌亥申[甲]俱依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各遞減上司乙不應事重杖罪三等律以吏甲爲首笞五十亥首領笞二十戌佐貳酉長官俱減盡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