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囚人在配所, 役限內而逃者, 一日, 笞五十, 每三日, 加一等,十六日,罪止杖一百, 仍發配所。牧管 其徒囚照依元犯發落用徒年, 從新拘役, 役過月日不分久近。, 竝不准理。○若起發已斷決, 徒流遷徙充軍囚徒, 未到配所, 中途在逃者, 罪亦如之。○主守配所工所管事, 將發配在途。及押解人, 不覺失囚徒流遷徙充軍人。者, 一名, 杖六十, 每一名, 加一等,五名,罪止杖一百, 皆聽一百曰內追捕。配所 提調官及在途長押官, 減主守及押解人罪, 三等。限內能自捕得, 或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皆免罪。故縱者, 不計名數。各與囚同罪至死減等, 給捕限。, 受財者全科, 不給捕限。,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在役而逃不言充軍者自有從征守禦軍逃及問發充軍逃因各律例○囚自首及還歸本所者則依名例減二等○不覺失囚百日外不獲依擬發落○受財故縱不給捕限與同罪至死全科引固監緩決例○受財故縱充軍者須抵充軍役○應捕快手賣放亦是○受財脫放枷鎖而不覺失囚者依枉法若不曾受財者止依故縱同罪至死減等○此係是已論決解往配所之囚故逃者有期限失者有名數與上條自異又與下條押解中途失囚大同小異此是已斷結者下條是未結斷者○官吏不如法枷鎖杻以致在逃者見後稽留條內○甲免死罪充軍中途買酒醉倒解人另買酒家乙解脫鎖杻而逃恐解人醒覺乘醉擡放街上被車碾死甲依原問死罪處決乙依私竊放囚人因而殺人車夫依街市馳車傷人致死○誣告杖百加誣三等杖八十徒二年起解在逃仍加逃罪二等杖一百徒三年○納米運炭運灰等項未完而逃者依
議 甲合依徒囚役限內而逃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十六日罪止律杖一百誥後係逃囚依律的決仍送工部發某處照依原犯徒年從新拘役過月日竝不准理○乙依起發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如徒囚役限內而逃者一日云云杖一百
條例
一, 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 原犯眞犯死罪免死充軍者, 照依原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 初犯, 問罪除軍人在逃依違制或越關, 枷號三箇月, 仍發本衛。再犯依逃軍再犯, 枷箇三個月, 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 通係着五以後者, 卽依守御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赦者, 不分初犯·再犯, 俱免枷號, 仍發原衛。三犯亦倂論擬絞秋, 奏請定奪。
此是新遣罪戌非祖軍也○原犯眞犯死罪如門毆殺人三三竊盜等類 雜犯死罪如監常盜枉法 封灰等項○雜犯以下逃在中途者雖三次不可論絞須一次俱經到衛着伍者方引此例○凡問逃軍逃二 審其革前革後有無越關
一, 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幷軍丁及充軍人犯, 量地遠近, 定立程限, 責令管送。若長解有贓長解依枉法正犯依行求無贓依違制縱容在家遷延, 不卽起程, 違限一年之上者, 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 發邊衛, 原係邊衛, 發極邊衛分, 各充軍。
此條須除起解囚徒而軟稽留及事有期限而違
一, 凡問發直隷延慶·保安二州爲民人犯, 但有在逃者, 俱問罪依越邊關, 改發遼東自在安樂二州。若發自在安樂二州逃回者, 枷號三個月, 照舊解發。再逃者, 照前枷號, 改發極邊衛分充軍。其在逃遇赦者, 亦不准宥免, 照舊解發。
延慶在居庸關外保安在紫荊關此距京雖近實爲隣邊荒裔自在遼東都司城內安樂在關元城內俱無里甲而安樂所領又皆新附夷人竝爲邊鄙又非延慶俱安之比矣○口外爲民逃間越邊關誥下須云係邊民照例杖百送某處途發本處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