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周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 年終不納齊足者, 計不足之數, 以十分爲率, 一分笞四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五分杖八十, 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 不行用心辦課, 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兌者, 亦以十分論, 一分笞五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六分杖一百, 所虧課程, 着落追補還官。○若有官吏隱瞞·侵欺·借用者, 竝計贓倂贓, 以監守自盜論。
戶已納完足在官而監臨主守之人隱瞞不附簿籍因而侵欺入已或私借用計所侵借之數依監守盜○十分者民以本戶官以所管各數計○侵欺借用者幷革職役
議 甲合依民間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爲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五分罪止律杖八十○乙依河泊所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虧兌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六分罪止律杖一百納米還職
大明律附例卷之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