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强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僞·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 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 若知情故縱, 聽行藏匿·引送, 說事過錢之類, 一應眞犯, 雖會赦竝不原宥。謂故意犯事得罪者, 雖會赦, 皆不免罪。 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毁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 連累以得罪者, 如人犯罪, 失覺察·關防·鈐束及下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 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者逆錯之類。竝從赦原。謂會赦, 皆得免罪。 其赦書, 臨時定罪名特免謂赦書, 不言常赦所不原, 臨時定立罪名, 寬宥者, 特從赦原。及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 流從徒, 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近代赦書每除死罪不赦其餘徒罪與知怪故縱請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皆在所赦之中所謂臨時特免者不在此限若係錢糧婚姻田土事須追究雖已經赦必合改正徵收若不首告改正徵收者坐不應杖餘勿論○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依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