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聽許財物
凡官吏聽許財物, 雖未接受, 事若枉者准枉法論, 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 各減一等, 所枉重者, 各從重論。聽許贓重從聽許所在罪重從所枉
成化十九年行官吏聽許財物止照大明律 罪不問爲民
聽許財物已曾行事及有數目方坐若無行事及無數目者止問不應杖○別項人役依此擴去官吏一○各加一等者合於一等上又減一等不枉者於准不狂罪止流罪上減一等至滿貫不問有無祿各於滿流上減作杖百徒三年等是通減二等○許送之人依不應杖○准者但准其罪不在追奪
議 甲乙俱合依官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杖者准枉法論甲有祿人八十貫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
大明律附例卷之二十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