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 而有一人在逃, 見獲者, 稱逃者爲首, 更無證佐, 則決其從罪。後獲逃者, 稱前人爲首, 鞫問是實, 還依首論, 通計前罪, 以充後數。○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 衆證明白, 卽同獄成, 不須對問。
共犯罪內有一人逃不可停須對對見獲者稱逃者爲首就坐見獲人從罪逃者出對前人爲首則坐後獲者從罪加逃二等先獲者仍依首論通計前罪貼斷○三人共犯而一人逃見獲者招服一首一從則後獲者直坐以從也○先決過笞杖多於充數者每杖一下准徒一日扣算甲乙同盜鈔五十貫甲爲首合杖六十徒一年乙爲從合杖一百在逃甲遂稱乙爲首得杖從罪一百今獲乙鞫甲爲首將前杖內除應得六十剩四十每十折銅錢六百文計二千四百文每六十文准徒二十日共准抵徒四十日合於徒一年內除准一箇月零十日外貼逃十箇月零二十日乙加在逃二等律杖七十徒一年半○文武官吏監生生員犯罪脫逃例該罷職從自首得免逃罪遇革得免本罪仍照逃例爲民○犯罪在逃此律加二等之文但曰衆證明白卽同獄成者蓋專爲逃者未獲據衆成招言也逃者己獲則罪定矣還須依刑律加二等
議 甲乙俱合依竊盜已行得財一百二十貫甲爲首律杖一百流二千里乙爲從在逃於減一等上加二等律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俱初犯於右小臂膊上刺云云字査得乙先在逃甲稱伊爲首更無證佐已決甲爲從減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今獲乙稱甲爲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計前罪以充後數合貼杖一十徒半年與乙竝發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