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遷徙方
徒役, 各照所徒三限, 竝以到配所之日爲始, 發鹽場者, 每日煎鹽三斤, 鐵冶者, 每日炒鐵三斤, 另項結課此專指壯丁罏戶言犯罪者仍發各場冶煎鹽炒鐵不在原辦本等正額課數之內謂之另項結課也
議 甲合依鹽場灶丁私煎貨賣者同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誥後云甲◆灶丁照例發本場按徒年限日煎鹽三斤另項結課仍着戶丁煎辦本等額鹽
直隷府州 江南發山東鹽場
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准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場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准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西鹽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喩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直隷府州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隷府州 江南發定遼都司 北平都司
所轄承平衛 山西都司 陝西都司
所轄蘭州河州衛
江北發 廣東都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條例
一, 凡問該充軍者, 在京行兵部定衛, 在外係巡撫有行者, 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 巡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 有巡撫處, 申呈巡撫。無巡撫處, 巡按定撥。若係通詳撫按者, 聽從巡撫定撥。俱抄招, 兵部知會。其問該口外爲民者, 亦抄招, 解送戶部編髮。
一, 凡問發充軍及口外爲民者, 免其運炭納米等項, 幷律該決杖, 就拘當房家小, 起發隨住, 其餘人口, 存留原籍, 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 原係邊衛, 發極邊。原係極邊, 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 遠不過三千里, 程限不過一二月。發口外爲民者, 原係口外幷邊境民人, 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 雖有共犯, 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 仍依首從法科斷。爲從者照常發落。
此言充軍爲民二項雖在共犯本條不言不分首從者宜照常分首從如打攪倉場止言杖徒之罪嚇騙鋪戶交關價銀稱數十爲群盜掘礦砌稱三十以上喇唬搶奪稱不分人多人少 通下海稱但字此數例俱不言首從者法家用律悉竝遣之
一, 凡永遠充軍, 或奉有特旨, 處發叛逆家屬子孫, 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句補, 盡絶卽與開豁。若未經發遣, 在監病故, 免其句補。其眞犯死罪免死充軍者, 以着伍後所生子孫替役, 不許行句原籍子孫。以萬歷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爲始, 已前句補過者, 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 幷徒流等罪, 照例充軍, 及口外爲民者, 俱止終本身。
一, 凡充軍, 及口外爲民人犯, 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係王府軍校人役, 於護衛司僉解。無護衛者, 行長史司。於本犯親屬, 或本府人役內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査提究問。如無親屬, 或本府人役數少, 難以僉解, 仍行原問衛門議處。
大明律附例卷之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