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寶鈔
凡僞造寶鈔, 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 皆斬秋。, 財産竝入官。告捕者, 官給賞銀二百五十兩, 仍給犯人財産。里長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 不知者, 不坐, 其巡捕守把官軍, 知情故縱者, 與同罪。至死減等。 若搜獲僞鈔, 隱匿入己, 不解官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失於巡捕及透漏者, 杖八十, 仍依强盜責限跟捕。○若將寶鈔, 挑剜字樣補挑剜補成片輳描改, 以眞作僞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爲從及知情行使者, 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造僞人, 有能悔過, 捕獲同伴首告者, 與免本罪, 亦依常人, 一體給賞。
先言財産竝人官後言仍給犯人財産者如四五人共犯僞鈔止將被告發一人財産給告人充賞餘俱入官○偸盜僞鈔已用者斬未用者問不應杖○巡捕守把官軍知其僞造之情縱容不捕與正犯同罪至死 流擬還職役若受財故縱則依名例全科爲從依枉法與隱匿入己者竝革職○僞造挑 鈔貫追收入官或會官燒毁
議 乙丙俱合依僞造寶鈔不分首從律各斬丁依巡補官知情故縱者與甲等同罪至死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戊己俱守把官戊失於巡捕律已透漏者律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