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 非常赦所不原者,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 家無以次成丁者, 開具所犯罪名奏聞, 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 止杖一百, 餘罪收贖, 存留養親。
新題例 一酌議養親之律以廣聖孝事刑部題以後問刑遇有徒流人各査果祖父母父母老疾 侍家無以次成丁者審實徒罪卽三年以上除引例充軍者不許輕縱外其餘照萬曆三年題准事例係民者在本州縣擺站做工灶在本場煎鹽軍在本境哨 在京無論軍民俱送兩京府發會同館擺站滿放奉聖旨這所議情法得中今後內外問刑衙門通着照這議行但當嚴立禁約如有該犯重刑及不係親老單丁者不許一槪撥例欽此
死罪如稅糧違限從征在逃誣告人致死隨行親屬一人聚至十人打奪爲首之類皆非常赦所不原者○老是年七十以上疾是殘廢篤疾也
二甲合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律絞發落名例云照得甲所犯非常赦所不原令據伊母錢告稱家無以次侍丁律應皆具所犯罪名奏請上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