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擅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 非奉上司明文, 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 杖六十。贓重重於杖六十, 五百貫, 罪止徒三。者, 坐贓論。入己者, 竝計贓以枉法論。○其非因公務, 科斂人財物入己者, 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 雖不入己, 罪亦如之。上句有無祿, 竝罪止滿流。
因公科斂罪反重於非因公者蓋非公則無所倚恃必略其揷挾之威公明藉法爲奸未免肆凌逼之惡罪故不同○坐贓論者還職役以枉法不枉法論者俱革職役○軍官不分枉不枉俱納米還職無力守哨○總小旗有力亦納米無力守哨○官吏朝覲攢造黃冊起解軍需錢狓或修橋路備御等器具價官皆是因公○群長斬馬每人斂布一疋備賠倒損逐侵入己與解軍長解斂來戶律貼盤費銀兩竝依因公科斂入己○有司官罰取死人錢穀修理公廨依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贓重者坐贓論○科斂人財送官吏勢要雖似因公還當依非因公科斂饋送人若不收不又入己依不應杖○應給月糧俸錢賞賜已散復收依非因公未散而擅鈔自依當應給散守掌侵欺以監守盜論○接受科斂銀兩准爲夫賈禮義或里長假以見官爲由斂錢五百貫止送四百貫收訖○冠百貫竝依非因公科斂饋送人以不枉法論縣官收者依非因事受財 贓論○府官淸軍縣官斂銀十兩令該吏進送吏尅五兩止送五兩淸軍官接受依不枉法縣官依非因公科斂饋送更依入己此罷職役○科斂入己雖稱以枉法論終與 受之贓不同至滿貫止引行止例不引 畢立功也○衙門官吏人等因上司若役催辨八事科斂人財入己者依詐欺官○斂錢做會放燈剗龍舟之類贓無入己竝依不應杖
條例
一, 在京在外衙門, 不許分外罰取紙箚·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坐五百貫從三論罪。若有指稱修理, 不分有無罪犯, 用强科罰, 米穀至五十石, 銀至二十兩以上, 絹帛貴細之物, 直銀二十兩以上者, 事發問罪, 起送吏部, 降一級用。
摠 甲收地方人戶米須分因公不因公
一, 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科罰修理, 果曾經手的, 不准花銷, 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 支銷明白的, 只依科斂律發落。欽此。
議 甲合依有司官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入己者計贓以枉法有祿人八十貫律絞雜犯准徒○乙依非因公務科斂人財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如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無祿人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