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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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窩主
凡强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 斬。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若他人主謀, 爲强盜窩主, 不曾造意, 但與夥。者, 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皆斬, 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竊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 爲首論。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 爲從論,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其爲從者不曾起謀, 但與其同。, 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仍爲從竝刺字。論, 若雖窩主,不行, 又不分贓, 笞四十。○若本不同謀, 相遇共盜,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 餘爲從論。○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强盜後而分贓者, 計所分贓, 准竊盜爲從論, 主減五十。免刺。○若知强竊盜贓而故買者, 計所買物, 坐贓雖多, 止八十貫也。論, 知而寄藏者, 減一等。各罪止杖一百, 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 俱不坐。
强拘盜窩主造意共謀作兩殿看自强盜窩主造意至分贓而不行皆斬爲一段自     主至分贓而不行仍爲從爲一段○窩主是平  一歇宿盜賊擧動皆其指授行盜分贓皆在其家造意是主張撥置共謀是相與商計若盜劫財物偶向其家投宿隱藏雖分贓止依盜後分贓引例難作窩主大抵眞是 主無不造意共謀無不分贓之理若果不分贓不共謀不造意不知盜情容其投宿則非窩主止依不應杖○ 人 主謀盜情打劫亦依窩主得財亦斬夫男不知情乃坐○强盜夥內有不分贓者乃是行而不分贓不可作不得財○强竊盜不行又不分贓俱一准贖○强竊盜贓寄人被其指留或費用依盜後分贓若是官物依常人盜但知情要告挾去買免之贓不問官私物竝依盜後分贓有職役人 分仍依枉法○知是恐嚇誆編詐欺枉法不枉法枷帶科 及准盜論等 而挾分買寄者竝依不應杖○ 撲搶奪之後而分贓不問和同或求索嚇詐而得者亦准竊盜從論○知監常獨搶等贓而買而寄贓者竝與强竊盜贓同律引擬摘 强竊字樣○內臣義男盜財被外人知而挾分依知竊盜後而分職義男依卑幼私擅用財
議 甲合依强盜共謀分贓而不行律斬決乙丙丁戌己庚辛壬俱依竊盜 行得財竝職一百二十貫罪止戊壬俱窩主造意者身雖不行戊分贓者與己竝爲首律各杖百流三千里壬又不分贓者乙丙丁庚俱爲戊等從竝減一等律各杖百徒三年○癸依知强盜後而分贓計所分贓准竊盜爲從減一百二十貫罪止一等免刺律杖百徒三年○子丑俱依知强盜贓子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八十貫丑寄藏者減故買坐贓一等與手 罪止律各杖一百
條例
一各處大戶家人典僕, 結搆爲盜, 殺官劫庫, 劫獄放火, 許大戶隨卽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 除眞犯分贓死罪外, 其餘不行又不分贓或如人犯罪藏匿依寄藏違制徒流杖罪, 屬軍衛者, 發邊衛, 屬有司者, 發附近, 各充軍。
大戶知情故縱者有造意共謀之情包在其中强盜後而分贓則窩主雖不行與共謀行而不分贓分贓而不行皆斬故有眞犯死罪之 ○故縱强盜窩主雖不分贓亦同流三千里雖不行又不分贓亦杖一百○故縱竊盜 分贓則 主造意爲首流不行又不分贓爲從故有流徒收罪之說如止知爲盜而故縱之不曾分贓依違制引此例若果不曾造意止知强盜後而分贓滿首則引第四條邊軍
一, 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 及諸色軍民兼文武官大戶, 句引來歷不明之人, 窩贓强盜二名以上, 竊盜五名以上, 坐家分贓不問多寡者, 俱問依如盜依分贓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 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勛戚, 參究治罪。
坐家分贓謂知是盜而窩贓初無造意共謀之心但遇盜來卽分其贓不問滿貫與否就引此條軍例觀下句若有造意之云司見矣
一, 各處無籍之徒, 引賊不行不分贓劫掠, 以復私讎, 探報消息, 致賊逃竄者, 比照就引人奸細律條處斬, 梟首示衆。
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朋類奸細故比之若止別賊劫掠不曾探報賊逃經依强盜造意行而不分贓分贓而不行矣
一, 知强竊盜贓, 而接買受寄, 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 銀貨坐贓至滿貫者, 俱問罪, 不分初犯再犯, 枷號一箇月發落。若三犯以上, 不拘贓數多寡, 與知而强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俱免枷號, 發邊衛充軍。
銀貨坐贓至滿貫者須價銀六兩一錢五分計疋五百貫方坐知監常盜贓而買寄者亦引此例
一, 弘治十八年三初四日, 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捕獲强盜, 不許私下擅自栲打。俱送問刑衙門, 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 致有冤枉, 一體重罪不饒。欽此。
不送法司及應問衙門而私自栲打依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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