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支廩給
凡出使人員, 多支廩給者, 計贓以不枉法論, 當該官吏與者, 減罪止律三。一等, 强取者, 以枉法不引附軍例。論, 官吏不坐。
有職者在公幹去處支廩給行三升坐五升經邊去處不分行宿俱留三升有役者又口糧行宿俱一升五合○跟隨內外官員在外久在雖有職止支口糧○跟隨 儲河道勘事等項不分職役俱支廩給○强取以枉法雖滿貫軍取不引立功例文職引行止例不引軍例○無故支者依常人盜
議 甲合依出使人員多支廩給訃贓以不枉法雖有祿人一百二十貫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乙依當該官與者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丙丁俱依出使人員多支廩給强取者以枉法論丙有祿人八十貫律丁無祿人一百二十貫律各絞雜犯准徒
條例
一, 各處地方, 如遇夷人入貢, 經過驛遞, 卽便査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 連日支應。違者重治。依違制 若街市鋪行人等, 私與夷人交通依違制買賣者, 貨物入官。犯人問罪違制, 枷號一箇月發落。
交通買賣不係違禁之物依違制若係禁貨引爲夷人收買違禁貨物邊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