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卑爲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 共爲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娶。前夫之女爲妻。者, 各以杖一百徒三年。姦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父母之若當姨, 父母之母之姑·母之堂姑·已之當姨已上, 皆尊於父母輩者。及再從姨已上, 皆與母同輩者。堂外甥女若女壻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已上, 皆卑於已輩者。不得爲婚姻, 違者, 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 杖八十。○竝離異。
外姻是母黨妻黨也○尊屬則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也○卑幼則外姪外姪女外甥外甥壻外孫甥女女壻也此外不得混認○同母異父姊妹若娶若姦律俱有禁惟相毆孝慈錄定以小功上請今止依凡論○妻前夫之女雖不同居而娶爲繼亦以姦論○娶母姨依姦母之姊妹各絞○妻妾須是明婚正娶縱於律該離異揆之大分不甚有礙仍以尊卑各分科斷○各條嫁娶未成婚者各減五等幷依嫁娶違律條貫入主婚媒人罪○但非嫁娶之正而苟合者皆作姦科
議 甲錢氏俱合依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爲婚姻以姦緦麻以上親律各杖一百徒二年離異不引親屬犯姦例
條例
一, 凡男女親屬, 尊卑相犯重情, 或干有律應離異之人, 悉遵成憲, 俱照親屬已定名分, 各從本律科斷, 不得妄生異議, 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 稍有可疑, 揆於法制, 似爲太重, 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 聽各該原問衙門, 臨時斟酌擬奏。
應離異之人是同姓爲婚尊卑爲婚男女妄冒居喪嫁娶樂人爲妻妾蒙古色目人婚姻之類也若典雇妻女逐壻嫁女娵親屬妻妾僧道娶妻背夫改嫁姦拐竝收留買休賣休和略相誘之類竝不應此例照凡論罪
一, 凡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 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