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 量地遠近, 定立程限, 隨事銷繳。違者, 一日, 笞一十, 每一日, 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 逼有催辦事務, 不行依律發遺信牌, 輒不所屬守倂者, 杖一百。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 州官不許入縣衙, 縣官不許下鄕村。 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箚之類, 不在此限。
信牌吏僉官押遣之所以示信若不隨事銷徼者計日科罪
議 甲合依州置立信牌量事量限銷徼違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四日罪止律笞四十○乙依縣官催辦事務不遣信牌輒不所屬守倂律杖一百
大明律附例卷之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