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 府州縣佐貳官提調, 於農隙之時, 常加點視修理, 務要堅完平坦。若損壞, 失於修理, 阻礙經行者, 提調官吏, 笞三十。○若津渡之處, 應造橋梁而不造, 應置渡船而不置者, 笞四十。亦坐原委官吏。
農隙乃季冬空閑時日也○失於修理是原有橋梁腐朽不堪而失於點視修理者罪坐原委提調佐貳之官吏官爲首吏爲從○後節應造應置是原不曾設有橋梁渡船者笞雖不同亦坐原委提調橋道之佐貳官吏
條例
一, 條例申明頒布之後, 一切舊刻事例, 未經今次載入加比附律條等項, 悉行停寢。凡問刑衙門, 敢有恣任喜怒, 妄行引擬, 或移情就例, 故入人罪, 昔刻顯著者, 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 除律應抵死外, 其餘俱問發爲民。
此例萬曆十三年四月該刑部等衙門議擬例代舊例照舊者一百九十一條歸倂增改者一百九十一條十四年以後又該都察院等衙門題請數條未經入刻
大明律附例卷之三十 終